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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90 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 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 亿美元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而受到间接影响。
1 环保问题—绿色壁垒
除机械的安全问题外,近年来环保亦成为技术壁垒的组成部分。仔细分析,环保问题中所涉及的机器的排放,诸如噪声、电磁等污染,实际在机械的安全设计中已经含盖了对此的设计上的的防治措施。对废弃物的处理,或者说是退役机械的处理可能我国制造商以前尚未意识到的,而现在是应该注意的方面。
欧盟的两个相关指令:2005 年8 月13 日正式实施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指令)及在2006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指令)。WEEE 指令目的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ROHS 指令则要求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该指令的表2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 ,直流电不超过1500V),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
尽管两个指令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家用电器产品,而且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工具”(见WEEE 指令的附表2),但如果我们出口的机械产品,如“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加工的设备”等,则在作为目的出口国的欧盟是作为家用工具的,制造商必须考虑这两个指令!主要是电子电气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问题。
针对欧盟的双指令,我国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共有3 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六项检测方法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对以前的法规进行了修改,新增了8 项内容,从目的、管理范围以及责任上新增的内容,其中有三点是非常重要,1.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这个法规的修订,主要是对生产者要求不仅要生产、销售,还要求承担回收。2.对于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是由环境主管部门利用许可制度进行规范。3.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设备将限期淘汰,过了时间就不能使用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防治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和废弃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有四点主要内容,1.明确规定了各级信息产业部,从国家级的信息产业部到地方级的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职责;2.编制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防治目录,明确了应该防治污染的相对产品;3.针对RoHS,给出对六种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重点污染防治的目录
4.详细规定了一些处理的规定。
针对即将到来的电子垃圾的高峰期,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已经感觉感觉到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迫在眉睫。废旧的家电处理不当,将危害环境。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将在近期发布实施。
2 包装问题
包装问题可能更多的涉及消费品,这里提及此问题,主要是提醒我国的机械制造商们注意这个问题,了解问题的渊源,避免这类问题在机械产品的包装中出现,或者由此启发我们考虑一些问题。
1. 绿色包装
国际上提出绿色包装的概念,是指进行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德国1992 年6 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1993 年10 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定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 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 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 年、1992 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 项优先顺序指标。
2. 木质包装
机电产品的包装一般采用木质材料包装。木质包装主要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切、木楔等。
1998 年10 月,美国颁布一项临时法规,严格规定了由中国输入美国的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要求,并于1998 年12 月17 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要求这些材料在由中国输出以前,必须经过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证书以证明该批木质包装材料已经灭害处理。同时在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加注“中国已处理”的标记。货物进入美国口岸,APHIS(Animal &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官员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处理证书验货放行。
若APHIS 官员发现输入的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带有植物害虫,或未经处理,或无检疫证书,则货物和木质包装材料都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只有经检疫管同意,才能将货物于木质包装材料拆分,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木质包装材料运至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处理,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若货物不带木质包装材料,在入境前,出口商必须详细填写货物清单,向海关申报。检疫官有权检查任何一件货物,在未完成检疫之前,该货物不准入境。
到目前为止,除美国外,已有不少国家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提出了要求。如:
1998 年12 月22 日,英国林业委员会颁布法令,因在我国输英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光肩星天牛,自1999 年2 月1 日起,英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
1999 年1 月4 日起加拿大也要求我国输加的货物木质包装人境前必须进行检疫处理。
1999 年6 月1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决议(1999/355/EC ),要求欧盟十五国家施行紧急措施,防止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人欧盟。具体要求为来自中国(除香港外)的木材或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 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韩国农业部发布公告,要求从2005 年6 月1 日起输往韩国的货物,所有种类未加工木质包装,如木托盘、木板箱、垫木和木质填塞块等,必须依照国际标准ISPM No.15 规定进行热处理或MB 熏蒸。并在每件木质包装加施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标识。对不按要求处理的木质包装
做拒绝入境、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货等处理。值得关注的是,韩国对来自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葡萄牙的针叶树木木质包装,只认可热处理方式(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56℃持续30 分钟),而不能采用熏蒸处理。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 年制定了第15 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ISPM15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按照新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以证明该木质包装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处理。目前,我国和WTO 其他各成员国正陆续依据ISPM15 标准修订本国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提请需要使用木质包装的机械产品制造商及时给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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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词:机械产品环保,包装机械,欧盟环保测试